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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恒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秘書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宜昌恒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司設董事會秘書1名。董事會秘書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協助董事長工作,對董事會負責。
第三條 公司董事會在聘任董事會秘書的同時,可以聘任證券事務代表,協助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
第二章 任職資格
第四條 董事會秘書應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須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品質,并同時具備下列任職資格:
(一) 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曆,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須的财務、管理、法律、金融等專業理論知識,具有2年以上從事金融、财務審計、工商管理、法律或相關方面的工作經驗;
(二) 在公司管理崗位工作2年以上,熟悉公司經營管理情況;
(三) 具有良好的組織協調能力、溝通能力、處理事務的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
第五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公司董事會秘書: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規定不得擔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何一種情形;
(二) 最近三年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
(三) 最近三年受到過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3次以上通報批評;
(四) 公司現任監事;
(五) 公司聘任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
第三章 職責
第六條 董事會秘書履行下列職責:
(一) 按照法定程序組織籌備、參與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參加監事會及總經理辦公會等相關會議,督促董事會、股東大會會議決議的貫徹執行;
(二) 負責《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等的拟定、修改的組織工作,由董事會審定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三) 負責組織拟定董事會審議決策的公司制度,經董事會審議批準後,組織實施。并對上述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
(四) 負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五) 負責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
(六) 為公司股東及有權得到公司有關記錄和文件的人員提供有關記錄和文件;
(七) 組織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
(八) 在知悉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或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違反相關規定的決策時,提醒相關人員;
(九) 《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董事會秘書對公司負有忠實和勤勉義務,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切實履行職責,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第八條 董事會秘書在任職期間應當按照要求參加業務培訓。
第九條 董事會秘書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受到不當妨礙和嚴重阻撓時,應向董事長、董事會報告。
第四章 聘任與解聘
第十條 董事會秘書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可以;連續聘任。
第十一條 公司應在聘任董事會秘書的董事會會議召開前,向董事長提供下述資料:
(一) 提名人推薦書,包括被推薦人(候選人)符合董事會秘書任職資格的說明、現任職務和工作表現等内容;
(二) 候選人的個人簡曆和學曆、身份證明複印件;
第十二條 公司聘任董事會秘書和證券事務代表後,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的通訊方式,包括辦公電話、住宅電話、移動電話、傳真、通信地址及專用電子郵箱等應向董事會備案。
上述通訊方式發生變更時,應當及時向董事會提交變更後的資料并酌情披露。
第十三條 公司在聘任董事會秘書時,應當與其簽訂保密協議,要求董事會秘書承諾在任職期間以及離任後持續履行保密義務直至有關信息披露為止,但涉及公司違法違規行為的信息除外。
第十四條 公司解聘董事會秘書應當有充分的理由,不得無故将其解聘。
董事會秘書有權就被公司不當解聘或者辭職有關的情況,向董事長、董事會提交個人陳述報告。
第十五條 董事會秘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會應當自相關事實發生之日起1個月内将其解聘:
(一) 出現本細則第五條所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 連續3個月以上不能履行職責;
(三) 在履行職責時出現重大失誤或疏漏,給公司或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
(四) 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相關規定,給公司或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
第十六條 董事會秘書離任前,應當接受董事會和監事會的離任審查,在監事會的監督下移交有關檔案文件、正在辦理的事項以及其他待辦事項。
第十七條 公司董事會秘書辭職或被解聘,公司應在原任董事會秘書離職後3個月内聘任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空缺期間,公司應當及時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代行董事會秘書的職責,同時盡快确定董事會秘書的人選。
第十八條 公司在指定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的人員之前,由董事長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董事會秘書空缺時間超過三個月的,董事長應當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會秘書。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公司董事會負責修訂和解釋。
宜昌恒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