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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恒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報告重大差錯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提高宜昌恒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規範運作水平,加大對年報信息披露責任人的問責力度,提高年報信息披露的質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報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确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 《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非上市公衆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挂牌公司年度報告内容與格式指引》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規定,并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責任追究制度是指年報信息披露工作中有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職責、義務或其他個人原因,對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時的追究與處理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各部門負責人以及與年報信息披露有關的其他工作人員。
第四條 公司有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嚴格遵守公司與财務報告相關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務報告真實、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公司有關人員不得幹擾、阻礙審計機構及相關注冊會計師獨立、客觀地進行年報審計工作。
第五條 本制度所指的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包括年度财務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其他年報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錯誤或重大遺漏、業績預告或業績快報存在重大差異等情形。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 違反《公司法》、《證券法》和《企業會計準則》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使年報信息披露發生重大差錯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 違反中國證監會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發布的有關挂牌公司(非上市公衆公司)年報信息披露指引、細則、通知等,使年報信息披露發生重大差錯或不良影響的;
(三) 違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報信息披露發生重大差錯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 未按年報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規程辦事且造成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 年報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時溝通、彙報造成重大失誤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 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年度報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錯的情形以及其他個人原因造成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或造成不良影響的情形。
第六條 年報信息披露發生重大差錯的,公司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實施責任追究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 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原則;
(二) 有責必問、有錯必究原則;(三) 權力與責任相對等、過錯與責任相對應原則;
(四) 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原則。
第七條 公司内部審計人員在董事會的領導下,負責收集、彙總與追究責任有關的材料,按照制度規定提出認定意見和相關處理方案,按照程序上報公司董事會批準。
第二章 重大差錯的認定标準
第八條 财務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的具體認定标準:
(一)涉及資産、負債的會計差錯金額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資産總額5%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 500 萬元;
(二)涉及淨資産的會計差錯金額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資産總額5%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 500 萬元;
(三)涉及收入的會計差錯金額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收入總額 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 500 萬元;
(四)涉及利潤的會計差錯金額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利潤 5%以上, 且絕對金額超過 500 萬元;
(五)會計差錯金額直接影響盈虧性質;
(六)經注冊會計師審計對以前年度财務報告進行更正的,會計差錯金額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利潤 5%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 500 萬元;
(七)監管部門責令公司對以前年度财務報告存在的差錯進行改正。上述指标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
第九條 其他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的認定标準如下:
(一)會計報表附注中财務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錯誤或重大遺漏的認定标準:
(1) 披露重大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或會計差錯調整事項;
(2) 符合第八條(一)至(四)項所列标準的重大差錯事項;
(3) 涉及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産 10%以上的擔保或對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關聯人提供的任何擔保,或涉及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産
10% 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項;
(4) 其他足以影響年報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斷的重大事項。
(二)其他年報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錯誤或重大遺漏的認定标準:
(1) 涉及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産 10%以上的重大訴訟、仲裁;
(2) 涉及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産 10%以上的擔保或對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關聯人提供的任何擔保;
(3) 涉及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産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對外投資、收購及出售資産等交易;
(4) 其他足以影響年報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斷的重大事項。
第三章 追究責任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條 年報信息披露出現重大差錯的情況,公司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分為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年報編制過程中,各部門工作人員應按其職責對其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确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承擔直接責任,各部門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内各部門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并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 追究責任的形式:
(一)責令改正并作檢讨;
(二)通報批評;
(三)調離崗位、停職、降職、撤職;
(四)賠償損失;
(五)解除勞動合同。
對責任人追究責任,可視情節輕重采取上述一種或同時采取數種形式。
第十三條 對于年度報告編制與披露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差錯,董事會視情節輕重采取經濟處罰、行政處罰等形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各部門負責人出現責任追究的範圍事件時,公司在進行上述處罰的同時可附帶經濟處罰,處罰金額由董事會事件情節進行具體确定。
第三章 重大差錯認定和責任追究程序
第十五條 當财務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需要更正、其他年報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錯誤或重大遺漏、業績預告或業績快報存在重大差異的,公司内部審計部門應收集、彙總相關資料,調查責任原因,進行責任認定,并拟定處罰意見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議,并抄報監事會。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提請董事會審核,由董事會對會計差錯認定和責任追究事項作出專門的決議。
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對責任人作出處理決定前,應聽取責任人的意見,保障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十七條 公司對以前年度已經公布的年度财務報告進行更正,需要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更正後的年度财務報告進行審計。
第十八條 對前期已公開披露的年度财務報告中财務信息存在差錯進行更正的信息披露,應遵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挂牌公司年度報告内容與格式指引》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年報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遺漏或與事實不符情況的,應及時進行補充和更正公告。
第二十條 公司董事會對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認定及處罰的決議以臨時公告的形式對外披露。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季度報告、半年報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錯的責任追究參照本制度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或者與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文件相悖的, 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宜昌恒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9 年 3 月 18 日